近日,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部署開展全國“斷卡”行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為進一步遏制買賣、出租、出借銀行賬戶行為,斬斷銀行賬戶買賣鏈條,營造“不敢開、不敢收、不敢賣”的環境,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認真貫徹“斷卡”行動會議精神,聯合福建省公安廳建立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買賣賬戶相關信息移送機制,提高買賣賬戶懲戒效率,已累計對5028名相關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 懲戒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261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公安廳關于建立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買賣賬戶相關信息移送機制的通知》(福銀〔2020〕64號) 懲戒對象 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并移交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懲戒措施 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在福建省內銀行或支付機構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且5年內不得在福建省內銀行或支付機構新開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意味著,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上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賬,不能刷卡購物等等。懲戒期滿后,受懲戒的單位和個人在福建省內銀行、支付機構新開立賬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 部分懲戒名單 滑動查看更多 承擔刑事責任 除上述金融懲戒措施外,買賣、出租、出借賬戶人員還可能需要承擔以下刑事責任! 1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礙信用卡管理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 洗錢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受賄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與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提供資金賬戶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